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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冬诉苏州大未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报酬争议案裁决书

时间: 2018-12-03 09:00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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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园劳仲案字〔2018〕第325号
申请人侯冬。
被申请人苏州大未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58号26#楼。
法定代表人吴迪。
案由:劳动报酬争议
申请人侯冬诉被申请人苏州大未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于2018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侯冬,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丁超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6年4月1日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3月31日。双方约定每月10日为发薪日。2017年8月10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工资延迟一周发放,自此以后被申请人一直未按时发放过工资。经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了一张欠薪说明,承诺于2017年12月31前结清工资,但直至现在尚未发放。申请人只能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7年7月份工资6753元、8月份工资6625元、9月份工资7132元。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确系被申请人处员工,被申请人也确实尚未支付申请人在2017年7月、8月、9月份共三个月的工资,但被申请人对欠薪说明中的金额有异议。申请人实际工作至2017年9月12日,被申请人当时考虑到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一年多,故按全薪计算,这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故被申请人仅认可欠薪说明中2017年7月份和8月份的工资,但认为对申请人9月份的工资应当重新计算,金额应为788.36元。
本委查明: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处员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欠薪说明载明“苏州大未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欠发侯冬2017年7月至9月三个月的工资,承诺2017年12月31日前结清。明细如下:7月6753元,8月6625元,9月7132元,合计金额20510元。”落款日期为2017年10月25日,落款日期上盖有被申请人公章。退工手续备案表中载明解除(终止)合同时间为2017年9月12日,解除(终止)类型为“协商解除(单位提出)。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书、欠薪说明、退工手续备案表、银行流水明细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委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被申请人对拖欠申请人2017年7月份工资6753元、8月份工资6625元不存在异议,本委予以确认。对于申请人2017年9月份工资,被申请人称双方系协商一致的结果,故本委认为对于欠薪说明中关于9月份的工资数额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故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7月份工资6753元、8月份工资6625元、9月份工资7132元的仲裁请求,本委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苏州大未来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侯冬2017年7月份工资6753元、8月份工资6625元、9月份工资7132元,合计2051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 裁 员:黄玲娟


二O一八年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沈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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