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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茂伟诉科柏拉斯经济补偿金案裁决书

时间: 2018-12-03 09:00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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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园劳仲案字〔2018〕第331号
    申请人闫茂伟。
    被申请人科柏拉斯饮料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和顺路28号。
    法定代表人JUERGEN MANFRED SCHAEDLICH,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世航,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经济补偿金、工伤待遇争议
    申请人闫茂伟诉科柏拉斯饮料设备(苏州)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于2018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闫茂伟,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郭世航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12年6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签订了为期6个月的劳务派遣合同。2013年1月1日,转为正式员工,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职位为装配电工。2017年2月21日,申请人发生工伤,后鉴定为十级伤残。2017年12月11日,申请人以邮件方式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劳动合同,并于2017年12月29日再次提出。被申请人回复无法就续签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劳动合同于2017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000元;2、2017年11月、12月绩效奖金1800元(900元/月);3、年终奖6366元;4、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9002.5元。2018年2月5日,申请人撤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0000元的仲裁请求。
    被申请人辩称:1、被申请人愿意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申请人拒绝配合被申请人办理保险公司相关手续才至今未予以发放;2、根据被申请人的员工手册,申请人不再享受绩效奖;3、年终奖已于2018年1月9日支付完毕;4、双方就续签劳动合同进行协商,且被申请人提高了续签的劳动合同条件,但申请人拒绝,因此,被申请人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委查明:2012年6月1日,申请人与苏州海亚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后被派遣至被申请人处工作,由苏州海亚斯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支付工资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3年1月1日,申请人转正,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由中智上海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代为发放申请人工资及缴纳社会保险费。在职期间,申请人连续2次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中约定岗位均为装配电工。
    2015年5月21日,申请人签收被申请人的员工手册,并声明已经仔细阅读,并了解其全部内容,接受公司依据该员工手册进行的管理。员工手册4.2(b)绩效奖金:有资格享受……发放日仍为公司所雇佣……正式员工。
    2017年2月21日,申请人在工作时受伤,经星湖医院诊断为左手损伤、左手中指指骨骨折。该伤害于2017年3月30日经苏州工业园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并于2017年10月16日经苏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拾级伤残。
    2017年12月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劳动合同续签意向通知书,其中载明:……鉴于……取消装配电工这一职位……方案:……职位:设施与安全协调员……。
    2017年12月11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人事部发出要求劳动合同到期续签通知书,其中载明:……要求公司维持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日,被申请人发出复函,其中载明:……公司已经于2017年12月7日……当面送达劳动合同续签意向通知书……方案:……公司正式取消装配电工职位,所以续签的职位为设施与安全协调员……。关于您……提到按第二份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鉴于公司……正式取消装配电工职位,因此公司无法按照第二份劳动合同约定的装配电工和您续签第三份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与您续签的职位是设施与安全协调员……。
    2017年12月2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通知,其中载明:……2017年12月7日正式向您送达劳动合同续签意向通知书,至今仍未收到您签署的送达回执,如您最终决定不再与公司续约的,请于2018年1月2日……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
    2017年12月2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发出再次提请要求劳动合同到期续签通知书,其中载明:……2017年12月11日提请要求劳动合同续签……至今没收到公司的通知……现在我再次提请……按照原合同约定条件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回复,其中载明:……两次发送关于续签劳动合同……告知了公司计划取消原劳动合同中的劳动岗位……提供了新的工作岗位……且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其他……保持不变。现在依据您的通知,公司理解您本人依然希望按原劳动合同中的岗位续签劳动合同……公司没办法做到……很遗憾无法就续签劳动合同达成一致……于2107年12月31日到期终止。
    2018年1月8日,双方办理员工离职流程,申请人在员工签名处签名并载明单位不按原合同续签劳动合同并不是本人不愿续签。
另查明:根据双方确认的工资清单,被申请人已发放申请人2017年1月至11月期间的月度奖金,其中1月至8月按月发放,11月发放了9月至11月期间的累计月度奖金。经核算,申请人的月度奖金平均数额为768.76元。
    庭审中,申请人确认已收到被申请人发放的年终奖。
    本案争议之焦点:劳动合同不予续签的责任归属?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内容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单方改变申请人的工作岗位,因新岗位与申请人的发展方向不一致,申请人无法接受,导致无法续签劳动合同。因此,无法续签劳动合同的责任应由被申请人承担。
被申请人认为:因被申请人业务变更,已将申请人从事的装配电工岗位取消。被申请人在2017年12月7日已要求申请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提供了设施与安全协调员一职。新岗位与装配电工是相辅相成的,且高于原岗位。申请人在此条件下拒绝续签劳动合同,被申请人不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谈话记录、收入证明、银行清单、完税证明、邮件、离职流程表、参保证明、缴纳明细、工伤决定书、鉴定结论书、劳动合同书;有被申请人提交的保险单、工作邮件及附件、员工手册及签收单、人事代理服务合同、工资明细、银行付款凭证、说明、通讯录、外包合同、录音及光盘、续签劳动合同相关邮件往来、员工离职流程表、劳动合同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委认为:申请人于2017年2月21日在工作时受伤已由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并鉴定为拾级伤残。因此,在解除劳动关系后,申请人要求一次性享受有关工伤待遇的仲裁请求,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申请人主张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应按照《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执行,即由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
    在劳动合同续签问题上,虽然被申请人主张曾多次要求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并提供了高于原岗位的设施与安全协调员一职。但是,被申请人取消了申请人的原工作岗位,导致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的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双方在续签劳动合同时无法就岗位的变更达成一致。被申请人就此以申请人拒绝续签变更了工作岗位的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合同且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据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59002.5元的仲裁请求,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本委予以支持。
    由于被申请人已支付了申请人2017年11月的绩效奖金。因此,对申请人要求支付2017年11月绩效奖金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至于2017年12月的绩效奖金,虽然被申请人主张双方劳动关系已于2017年12月31日合同期满终止,申请人不符合享受绩效奖金的条件。但是,由于被申请人取消申请人原岗位导致双方无法就续签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而终止,且申请人在2017年12月满勤。因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12月绩效奖金的仲裁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根据公平合理原则,绩效奖金的数额按2017年月度绩效奖金的平均值计算,即768.76元。
    双方确认已支付了2017年年终奖,本委因而不再涉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科柏拉斯饮料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闫茂伟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5000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科柏拉斯饮料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闫茂伟经济补偿金59002.5元;
    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科柏拉斯饮料设备(苏州)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闫茂伟2017年12月绩效奖金768.76元;
    四、对申请人闫茂伟的其他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决不服,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 员:潘紫强
    二○一八年三月二日

    书 记 员:朱春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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