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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晶晶诉苏州市裂变传媒有限公司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案裁决书

时间: 2018-12-03 09:00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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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园劳仲案字〔2018〕第679号
    申请人高晶晶。
    被申请人苏州市裂变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云顶花园(鱼泾路6号)2幢06室。
    法定代表人陆险赢。
    案由:劳动报酬、经济补偿金争议
    申请人高晶晶诉被申请人苏州市裂变传媒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2018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高晶晶到庭参加仲裁活动,被申请人经本委依法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委依法缺席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员工,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合计26040.04元。2018年1月31日,被申请人出具了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的欠条。但被申请人一直未支付申请人上述款项,现申请人为维护其自身合法权益,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1、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工资及2016年度年终奖金19040.04元;2、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00元。
    被申请人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
    本委查明:申请人于2016年1月1日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测试专员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合同约定每月基本工资为2000元。
2018年1月31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欠条,该欠条载明:“我司(苏州市裂变传媒有限公司)确认截止2018年1月31日共欠高晶晶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份工资、2016年年终奖及补偿金共计26040.04(元),现特出此据。”
    2018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出具了关于申请人的苏州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备案表,该退工手续备案表显示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2018年2月28日,解除合同类型为协商解除(单位提出)。
    又查明:根据申请人的银行流水(截止2018年3月8日),被申请人未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申请人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份工资、2016年年终奖及补偿金。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苏州工业园区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备案表、欠条、银行流水、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委认为: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支付申请人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份工资、2016年年终奖及补偿金,并提供了银行对账单及欠条予以证明。被申请人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到庭参加仲裁活动,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故本委对申请人的主张予以采信。对于申请人主张的劳动报酬共计19040.04元,经济补偿金为7000元,该两项金额总和与被申请人出具的欠条金额一致,本委予以认定。综上,本委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份工资、2016年年终奖及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决如下:
    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苏州市裂变传媒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高晶晶2017年10月至2018年1月份工资、2016年度年终奖共计19040.04元;
    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苏州市裂变传媒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高晶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 裁 员:沈丽萍
    二O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 记 员:周 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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