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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永华诉苏州市丰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赔偿金及加班工资争议案裁决书

时间: 2021-02-01 09:00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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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园劳仲案字〔2018〕第1651号

申请人沈永华。

被申请人苏州市丰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候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翼,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兴春,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赔偿金、加班工资争议

申请人沈永华诉被申请人苏州市丰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于2018年9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沈永华,被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刘翼到庭参加了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0日口头通知申请人待岗在家,原因系申请人所带学员考试合格率不佳。申请人在2018年5月至被申请人处询问何时能继续上岗,但被申请人以申请人旷工3天以上为由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对此,申请人多次与被申请人沟通均无果。为此,提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1、2018年1月至今工资合计20748元;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0000元。2018年10月8日,申请人更改第一项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1月至3月工资合计8091元;增加仲裁请求,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6年3月至2018年3月期间加班工资合计38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1、对于申请人主张的未发放工资不予认可。申请人在2018年1月至3月期间未到被申请人处上班且导致了部分学员未能及时通过考试。在2017年12月18日,被申请人通知申请人上班,申请人仅上了几天班后又未上班,故对申请人的第一项仲裁请求不予认可;2、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是根据劳动法及公司规章制度所做出的决定,被申请人也履行了告知工会的义务,符合法律规定,故无需支付赔偿金;3、对于申请人主张的加班费,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应当就其加班的事实举证且被申请人系驾校,所有的教练包括申请人在内的工作性质是以短期培训班的形式来培训学员,并且有淡旺季之分,符合不定时工作制的特点。其次,申请人的工资收入中,包括了基本工资、安全奖、绩效奖、合格率奖等相关奖励,综合申请人的工资收入情况,能够体现其多劳多得的特点,故对申请人主张的加班费不予认可。综上,请求驳回申请人所有仲裁请求。

本委查明:申请人于2015年1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岗位为教练员,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期间,申请人以一辆固定的教练车为教学工具,展开对多名学员的驾驶培训工作,教练车的钥匙由申请人掌管。申请人安排执行学员的具体培训计划并根据学员的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申请人的工资由基本工资2000元、安全奖600元、车辆清洁奖200元以及合格奖组成。

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有申请人签字的制度阅读签收表和《苏州丰速驾校考勤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其中制度阅读签收表载明:……丰速汽车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5月17日颁布于2017年5月18日执行的《苏州丰速驾校考勤管理制度实施细则》,本人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制度的所有内容,现签名确认且承诺遵守执行……序号18,沈永华(即本案申请人)签名;《苏州丰速驾校考勤管理制度实施细则》中载明:……工作时间:每周可根据学员学习及出勤情况自行选择休息(星期六、日原则上不允许休息)……连续旷工3天以上的视为自动离职……。申请人认为虽然签收表上确系申请人本人的签名,但不能证明签收的内容系实施细则。

2018年3月26日,被申请人发出关于沈永华旷工的处理决定并在2018年10月10日向苏州工业园区娄葑街道工会联合会发出通知函,其中,处理决定载明:兹有本单位教练员沈永华自2017年12月26日起累计旷工超过三个月,根据劳动法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现对沈永华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通知函载明:……你公司2018年10月10日关于解除员工沈永华劳动合同的通知已收悉……你公司应按《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善后事宜……。申请人于2018年3月30日收到处理决定,但不同意被申请人的决定。

另查明:被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人遗留学员信息表显示:申请人遗留学员共计11名,上车时间自2017年5月至2017年11月不等,其中7名学员在其他教练的指导下于2018年1月至8月期间通过考试,余下4名学员至今未通过考试。申请人对此予以认可并确认在2017年12月还带这批学员进行补考但仍未通过考试,被申请人为此要求申请人自2018年1月停岗在家。

还查明:申请人自2017年12月26日后未再至被申请人处上班,申请人的工资结算至2017年12月。工作期间,申请人从未正式向被申请人就工资事宜提出过异议。

本案争议焦点之一:被申请人解除申请人劳动关系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在2017年12月26日后就不再上班系因申请人所带学员考试合格率低,被申请人在2017年12月10日口头通知申请人停岗在家所致。被申请人处之前就有这样的情况发生,系被申请人公司不成文的规定,具体的停岗时间也由被申请人决定。为此,申请人出示了证人证言证明。证人王建荣、赵伟恩、沈永良、吴晓华在证言中表示被申请人在教练员所带学员考试合格率不佳或生源不足的情况下会对教练员做出停岗停薪的决定,且都以口头形式通知,具体上岗时间也由被申请人告知。被申请人对四份证人证言不予认可,认为上述证言书写字迹一致、内容一致,真实性存在异议。经本委核查,上述四名证人均为被申请人的员工,但四名证人均未出庭作证。

被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处并没有因学员考试合格率不佳或生源不足的情况下对教练员做出停岗停薪的规定。若教练员所带学员考试合格率低,被申请人会要求教练员停岗并正常出勤学习,同时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发放基本工资。申请人自2017年12月26日不再上班后,被申请人多次通过其他员工通知申请人回来上班但无果,最终在申请人无故旷工3个月的情况下,按照考勤制度解除了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为此,被申请人出示了证人证言证明。

证人钱伟平:证人系申请人所在教练组组长。因申请人所带学员考试合格率低,被申请人在2017年12月10日教练员会议上决定让申请人带不合格学员进行补考,待补考通过后再上岗工作,并未让申请人停岗在家。会议后,申请人上了十几天班,带了一些老学员,之后就再也没有来上班。

证人汤明:证人系被申请人员工,任车队长。因申请人所带学员考试合格率低,证人要求办公室工作人员张玉立告知申请人不再分配其新学员,待申请人将遗留学员补考结束后再分配新的学员给申请人。但是,申请人所遗留的学员通过电话无法联系到申请人,故被申请人安排了其他教练帮助带完了遗留学员。

证人范志坚:证人系申请人舅舅公司的老板。2018年2月底时,被申请人告知证人公司一直无法联系申请人,请证人与申请人的舅舅联系并让申请人回公司上班。但申请人的舅舅表示已经管不了申请人。

证人张玉立:证人系被申请人处人事。汤明在2017年12月让证人通知申请人不再开班带新学员,待申请人把老学员补考通过后再安排。申请人回复证人后上了几天班,之后就再也没上班了。

申请人对于上述证人证言中提到的被申请人要求申请人带学员补考予以认可,也表示了补考学员的确联系过申请人但申请人回复系被申请人要求其停岗在家故无法带学员补考。

本案争议焦点之二:申请人主张加班费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申请人认为:双方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申请人的工作制度系标准工时制。被申请人的考勤制度中明确规定周末要上班,可被申请人从未支付过申请人加班费。申请人在2016年3月至12月期间双休日均正常上班,2017年1月至12月期间双休日仅休息一天,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合情合理,应予支持。

被申请人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显示的是标准工时制,但是与实际履行的工作内容是不符的,该份劳动合同只是标准格式的劳动合同。按照规定,申请人仅能拿到基本工资,但实际上申请人的工资远高于此。申请人的工作内容和工资构成说明其具有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工作制的特点。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依据标准工时制计算加班工资显然是不合理的,请求驳回申请人的该项主张。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社保缴费明细、关于沈永华旷工的处理决定、证人证言;有被申请人提交的《苏州丰速驾校考勤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制度阅读签收表、通知工会函、沈永华遗留学员信息、证人证言证明和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

本委认为: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协商确定的条款履行权利义务。根据劳动法律有关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制定包括考勤制度在内的各项管理制度,作为对员工进行内部管理的有效依据。申请人在制度阅读签收表上签字,并承诺认真阅读并理解了《苏州丰速驾校考勤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并将遵从其规定。因此,《苏州丰速驾校考勤管理制度实施细则》可以作为本案处理的依据。

根据双方确认的离职时间,可以证实:申请人自2017年12月26日后未再至被申请人处上班。申请人主张其不上班的原因系被申请人口头要求申请人停岗在家等待通知。为此,申请人提供了证人证言。但是,在被申请人不予认可其真实性而证人又未出庭作证的情况下,申请人提供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因此,在申请人未能提供其它证据加以佐证,应承担举证不利的责任。申请人承认其所带学员考试合格率较低也承认被申请人在申请人未到岗后通知其继续培训遗留学员,可以看出被申请人履行了告知申请人回岗上班的义务。同时,申请人所述与其主张的被申请人让其待岗在家的观点也是相互矛盾的。结合申请人自2017年12月26日起未再到岗的事实,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旷工的观点,本委予以确认。据此,被申请人根据考勤制度的相关规定,在履行了告知工会的义务后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妥。综上所述,申请人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仲裁请求,事实依据不足,本委不予支持。

劳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但如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具有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特点,依据标准工时计算加班工资明显是不合理的。本案中,申请人从事的是驾驶员培训工作,其固定使用的教练车上同时跟随多名学员,其自主安排教学,因此申请人的工作具有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特点。从庭审中双方确认的工资构成来看,申请人领取的工资中去除相对固定的基本工资外,尚有每月数额不等的奖金,而该奖金数额变动的依据是申请人的工作量以及工作成果,体现的是“多劳多得”的工资支付基本原则。实施细则中亦规定教练员每周可根据学员学习及出勤情况自行选择休息,而且,申请人在职期间对自己的工资从未正式的向被申请人提出过异议。综上,申请人关于支付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仲裁请求,于法无据,本委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1月至3月期间工资的仲裁请求,因申请人在此期间并未出勤也未提供劳动,据此,申请人的该项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决如下:

对申请人沈永华的全部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姚舜禹

二○一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倪逸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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