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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生冬诉苏州明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经济补偿金争议案裁决书

时间: 2018-12-29 09:00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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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虎劳仲案字(2018)第580号
申请人相生冬,男,汉族,1970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马洪志,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彩红,江苏创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明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永安路128号5号机械厂房东(横塘科技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倪玉明。
案由:经济补偿金
申请人相生冬诉被申请人苏州明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争议案,经本委审查后准予立案,并于仲裁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7月5日依法开庭审理。申请人相生冬、其委托代理人马洪志、陈彩红,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1年11月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于2013年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5月30日,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与申请人的劳动关系。此举,被申请人违反了《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另被申请人克扣申请人的2018年1月、2月、3月工资、欠发2018年4月和5月工资。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及欠发的工资,共计160616.62元。
当庭变更仲裁请求: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129616.62元及欠发的工资31000元。
因申请人当庭变更仲裁请求,本案的审理期限从变更之日起重新起算。
被申请人辩称:终止合同的原因是接了一个单子,5月24日约申请人到办公室商谈,由车间领导安排其工作,申请人不服从,有证人可以证明,对于经济补偿金,申请人说的年薪10万、年终奖17000元,被申请人不认可,实际是没有的;对于欠发工资,只是欠发2018年4月、5月的工资,每月5000元,其余工资已经付清。
根据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双方对争议焦点无异议。
本案经庭审查明,2011年10月,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当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后申请人投诉,在苏州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下,于2013年5月31日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书一份,其内容如下--基本情况:因未签订劳动合同涉及的补偿金、赔偿金及社保产生的纠纷。现经双方调解,达成协议如下:1、乙方(被申请人)愿意支付15000元,甲方愿意接受。2、合同一经签定以现金方式一次性付清。3、此协议一经签订,双方再无上述问题,甲方(申请人)不得以本次处理意见提出任何异议和主张,不得就此问题举报、投诉等。本协议一式三份,申请人、被申请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签字后生效。
2013年6月1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3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
另查明,申请人工资每月5000元。申请人于2018年2月14日签收被申请人预支工资17000元回家过春节。后被申请人分别在申请人2017年12月、2018年1月、2月、3月的工资中扣除,其四个月共发工资3000元。
2018年5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严肃处理相生冬决定,其内容概略如下:一、2018年二月以来,作为缸体制作管理总指挥相生冬,在工作中刚愎自用、狂妄自大、高傲、以至于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具体行为如下:1、严重失职,没有认真剖析图纸,以致很多部件报废或返工,在明智情况下依旧自作主张不改正,导致后面大批配件报废,造成大批返工费用。2、工作没有合理安排。………二、针对以上事实情况,公司还是对他耐心沟通,他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公司原来也打算尽量不追究他的过失,但是他出尔反尔,在跟公司沟通过后第二天,工作中还是不听从安排指挥,还是发表消极议论,消极怠工至现在。三、综合以上分析,相生冬已经严重损害到公司利益和形象,他在公司这几年中已经发生过多次骂人、吵架、更严重的是还打架2次,(其中一次派出所立案)直接威胁到公司员工的安全。公司现做出如下决定:1.即日起苏州明锦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将解除与相生冬的劳务关系,解除劳务合同,永不录用。2.公司由于他的失职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将追究其赔偿 。3.暂停发放其2018年4月和5月的工资,待赔偿达成一致后,按结果处理。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严肃处理相生冬决定,工资单,被申请人提供的工资单及工资签收单,2018年春节暂发工资表、微信聊天截图,劳动合同,答辩,庭审笔录为证,可以认定。
本委认为,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的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被申请人单方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应负有举证责任。2018年5月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严肃处理相生冬决定,解除了与申请人劳动关系。申请人认为属违法解除,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经济赔偿金。被申请人认为解除申请人是有原因的,但被申请人并未向本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在关于严肃处理相生冬决定中所叙述的申请人违纪事实,也没有向本委提交解除申请人相关依据,属事实不清,依据不明,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属违法解除。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其经济赔偿金,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本委予以支持。申请人认为其年薪10万元,年终奖17000元,但其并未向本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说法,本委对其说法,不予采信。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的工资为每月5000元,并向本委提交了工资单及签收单,申请人的质证意见工资单真实性不予认可,签收单是其本人所签,本委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被申请人的说法予以采信,对申请人每月工资5000元予以认定。申请人认为其入职时间为2011年10月,被申请人认可其入职时间,但认为双方于2013年5月31日达成了调解协议,对2011年10月至2013年5月31日期间的事宜已达成调解,上述期间的工作年限不能再算。因调解协议书,无法证明双方就劳动关系解除或双方就工作年限作出了经济补偿(或赔偿)。故申请人认为工作年限为7年,本委予以认定,其赔偿金的金额应为5000元*7*2=70000元。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欠发其工资5个月,并向本委提交了工资单,证明2017年12月至2018年3月,被申请人只发工资3000元,2018年4月、5月工资没有发,被申请人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申请人工资每月为5000元,在申请人提前回家过春节时已支付(预支)17000元,故在其四个月工资中扣除了17000元,2018年4月、5月是没有发,为证明其说法,向本委提交了暂发工资表、微信聊天截图。申请人对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也承认收到了17000元,但认为17000元,是年终奖,然申请人并没有证据证明17000元是被申请人发的是年终奖,故本委对申请人的说法不予采信。至此,被申请人欠发申请人工资为2个月,共计10000元,本委予以支持。
现经调解无效,本委现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证据暂行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在本仲裁裁决书生效后5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70000元,欠发工资10000元,共计8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虎丘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 陆翔方
二0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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