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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叶娜诉苏州金龙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案裁决书

时间: 2018-12-29 09:00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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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虎劳仲案字〔2018〕第935号
    申请人朱叶娜。
   被申请人苏州金龙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玉山路。
    法定代表人许义杰。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
    申请人朱叶娜与被申请人苏州金龙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于2018年9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一名仲裁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8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朱叶娜到庭参加仲裁活动,被申请人经公告送达开庭通知等相关文书,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缺席审理现已终结。
    申请人诉称,自2017年6月入职被申请人处,于2018年5月离职,公司倒闭拖欠2个月工资,特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4、5月工资共计8675元。
    被申请人未到庭应诉,未发表答辩意见。
    经庭审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7月21日至2018年5月25日。
    再查明,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申请人每月工资为1940元。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以及庭审笔录等予以佐证,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4、5月工资的仲裁请求,申请人提供了工资明细证明其2018年4、5月的工资情况,但该证明加盖的公章模糊不清无法证明为被申请人处公章,故对该证据本委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应诉,无法就发放了2018年4、5月工资举证,亦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8年4、5月工资的仲裁请求予以支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计算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3880元(1940元*2月)。
    本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2018年4月、5月拖欠工资388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 裁 员 顾 嘉 润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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