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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秋诉苏州市艾博拉斯汽车产品有限公司经济赔偿金争议案裁决书

时间: 2018-12-29 09:00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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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虎劳仲案字(2018)第810号
申请人吴秋,女,汉族,1983年出生。
被申请人苏州市艾博拉斯汽车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火炬路57号1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陈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丽,该公司人事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亚敏,该公司人事专员。
案由:经济赔偿金
申请人吴秋诉被申请人苏州市艾博拉斯汽车产品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劳动争议案,经本委审查后准予立案,并于仲裁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23日依法开庭审理。申请人吴秋,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陈丽、王亚敏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申请人于2018年2月22日入职被申请人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任主办会计,试用期为六个月。2018年5月20日,在申请人流产假期间,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试用期不合格为由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在试用期存在早孕流产情形,于4月28日至5月2日,在苏州市立医院计划生育科实施了药流术,术前已履行了请假手续,术后提交了手术证明及医院开具的病假单(20天),被申请人这一解除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严重损害,属违法解除。为维护申请人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现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依法裁决: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9000元;2、支付就医损失3000元。
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仲裁请求是没有根据的。申请人于2018年2月22日入职被申请人处,担任主办会计,试用期工资每月8000元。入职当天被申请人就对申请人进行了《员工守则》《试用期考核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奖惩管理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培训,并且对申请人进行了岗位工作描述及岗位绩效考核详尽的培训说明,申请人确认并签字。申请人入职一个月后,部门主管向人事部反馈,申请人工作中经常出现错误,而且工作态度不好,不能配合主管安排的工作,上班时间频繁接听电话,忙于处理个人事务,影响部门工作。部门主管要求人事部重新招聘该职位人员。人事部希望部门主管能对申请人进行再培训,再给其改正的机会,再试用一个月。期间人事经理找到申请人进行沟通,并口头警告工作时间不要处理个人事情,影响正常工作。申请人回复:近期个人忙于卖房买房,确认有很多事情要处理,无改正之意。申请人再试用一个月后,4月23日,部门主管仍然认为该员工试用期不能胜任,并提交了《职员试用期考核表》,评定等级为丙等,并报请总经理进行了批准。按照被申请人《试用期考核制度》丙等人员属试用期不合格,不能继续履行劳动合同。4月25日,人事部、财务部主管与申请人进行了当面沟通,告知试用期不合格原因,并通知其工作到月底办理离职手续,4月27日,申请人提出要请假做个小手术,4月28日,开始休假至5月20日。申请人直至5月16日才补交了相关请假手续,而非申请人所说严格履行了被申请人的请假手续。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劳动关系流程合理合法。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复查就医费3000元,被申请人认为解除合同流程合法,不存在后续其他费用,而且期间被申请人正常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至五月,并给予员工法定假期及工资。即使申请人提出此要求也需提供相关法律依据及发票原件。
根据申请人的陈述和被申请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焦点归纳为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有效。双方对争议焦点无异议。
本案经庭审查明,2018年2月22日入职被申请人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申请人任主办会计,合同期限为2018年2月22日至2021年2月21日,试用期6个,试用期工资为8000元/月。申请人入职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培训,包括《员工守则》《试用期考核制度》《绩效考核制度》《奖惩管理制度》等。同时对申请人的工作岗位及职责也进行了明确。2018年4月23日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试用期考核结果为丙等,对申请人3月份、4月份的绩效考核评定为D等级。
再查明,被申请人《员工守则》第二七条第4款管理人员根据公司规定的考核标准未达到要求者不经予告,合同将自然解除不予录用。《试用期考核制度》第三条第4款规定职员试用期考核,考绩列入丙等人员的视为试用期不合格,不予录用。
另查明,申请人于5月16日提交给被申请人的请假单显示,申请人请假休息的日期为2018年4月28日至2018年5月15日。2018年5月20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试用期不合格为由为申请人出具了解除合同证明一份。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劳动合同书,解除合同证明,银行流水,被申请人提供的岗位要求及岗位职责、工作描述、职员入职培训,职员试用期考核、绩效考核表,请假单,员工守则、试用期考核制度,答辩,庭审笔录为证,可以认定。
本委认为,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的权益均应受到法律保护。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单方解除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应负有举证责任。对此被申请人出具如下证据,1、岗位要求及岗位职责、工作描述、职员入职培训,证明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了培训及对申请人明确岗位要求和职责;2、职员试用期考核、绩效考核表,证明申请人入职后考核等级为丙等;3、《员工守则》《试用期考核制度》,证明被申请人不录用申请人是有依据的。申请人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岗位培训是进行了,时间很短,1小时就完成了;考核表没有见过;没有见过《员工守则》《试用期考核制度》。本委对被申请人出具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申请人认为没有见过《员工守则》《试用期考核制度》,但被申请人入职培训有申请人的签名,其培训内容中有《员工守则》《试用期考核制度》,故本委对申请人的说法不予采信。申请人试用期内,被申请人对其考核为丙等,认为试用期不合格,依据《员工守则》《试用期考核制度》相关规定不予录用,并无不妥。另外,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在其休病假期间解除其劳动合同,属违法,但双方提供的请假单显示申请人休假至2018年5月15日,而双方解除日为2018年5月20日,故申请人上述说法,本委不予采信。综上,被申请人以申请人试用期不合格为由不录用申请人,并不违法。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9000元,并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就医损失3000元,其并无向本委提供相应证据,本委不予支持。
现经调解无效,本委现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裁决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所有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虎丘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 陆翔方
二0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周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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