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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佳骏诉苏州乾乐职能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案裁决书

时间: 2018-12-11 09:00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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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虎劳仲案字【2018】517号
    申请人高佳骏。
    被申请人苏州乾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竹园路209号4幢2502室。
    法定代表人徐楠 。
    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等
    申请人高佳骏诉被申请人苏州乾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等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组成仲裁庭,并于2018年5月29日开庭审理。申请人高佳骏按时到庭参加仲裁活动,被申请人苏州乾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经邮寄送达应诉材料未能出庭参与仲裁活动,本委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其于2018年1月15日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自2018年1月15日起正式为被申请人工作,岗位为营销培训部主管。申请人在职期间,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的工资报酬,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申请人为维护合法权益,向被申请人提出如下仲裁请求:一、1.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3月31日工资合计20002元(具体如下:2018年1月15日至2月15日为试用期,工资为6000元,1月底应发3000元;2月15日至月底转正工资为10000元底薪,2月底应发3000+5000元,3月份工资10000元。期间公司委托第三方机构代缴了2月和3月的社保,扣除个人应缴纳部分,实际工资为:3000+8000+10000-2697*18.5*2 )。
    被申请人未到庭,亦未提供答辩意见。
    本案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于2018年1月15日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8年1月15日起至2019年1月14日止,其中1月15日至2月14日为试用期,试用期期工资为税前6000元每月,试用期满后月工资税前为10000元,还约定申请人的工作岗位为管理岗位(经理)。
    还查明,根据被申请人另一名员工宋鹏统计制作的考勤表,其自2018年1月15日起出勤,1月满勤,2月12日、13日、14日、22日未出勤、3月为满勤,最后的出勤时间为2018年3月30日。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劳动合同、考勤表及庭审笔录为证,可以认定。
    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拖欠2018年1月15日至3月底的工资,本委认为,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对于是否发放工资及数额负有说明和举证的义务,其未能出庭应诉及举证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在申请人已证明其正常出勤期间,被申请人应当支付其期间的工资。结合申请人的考勤情况,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18年1月15日至3月31日的工资合计19231.98元(6000-6000/21.75*3+10000-10000/21.75*1+10000/21.75*12-2697*18.5%*2)
    关于申请人主张的报销费用,因其未能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故本委对于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本委现依照《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应在本裁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申请人2018年1月15日至3月31日的工资19231.98元。
    二、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劳动者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申请人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 吉薇薇
    二〇一八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顾全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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