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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进卫诉苏州摩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等案裁决书

时间: 2018-12-29 09:00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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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虎劳仲案字〔2018〕第555号
申请人钱进卫。
被申请人苏州摩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横塘镇迎宾路35号1幢213室。
法定代表人纪玉文。
案由:确认劳动关系等
申请人钱进卫与被申请人苏州摩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争议一案,本委于2018年5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一名仲裁员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8年8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申请人钱进卫到庭参加仲裁活动,被申请人经公告送达开庭通知等相关文书,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缺席审理现已终结。
申请人诉称,其于2016年11月17日入职被申请人处与2017年11月17日离职,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突然消失,被申请人一直拖欠着申请人在职期间的工资,特申请仲裁,请求裁决:1、请求确认2016年11月17日至2017年11月17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2月、3月、5月工资19500元(6500元*3月)。
被申请人未到庭应诉,未发表答辩意见。
经庭审查明,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与法人纪玉文有合照。
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照片复印件、证人证言以及庭审笔录等予以佐证,证据确凿,足以认定。
本委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关于申请人主张2016年11月17日至2017年11月17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申请人提供了与被申请人单位法人的合照以及证人证言,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本委认为,申请人的提供的照片并不能证明其主张,且申请人提供的证人许银华与被申请人单位劳动关系时间为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5月17日,并不能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关系。对于证人王林的证人证言,因证人只有一人证明力不够。综上,对于申请人主张2016年11月17日至2017年11月17日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的仲裁请求,本委不予支持。
对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17年2月、3月、5月工资19500元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已查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不存在劳动关系。
本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裁决如下:
一、驳回申请人全部仲裁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 顾 嘉 润
二〇一八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周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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