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苏州盛雅保洁服务有限公司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的公告
时间:
2021-09-08 14:02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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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盛雅保洁服务有限公司:
你单位职工刘瑞学向我局申请工伤认定称:2020年11月5日,其在上班途中受到交通事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为保障你单位权益,我局依法向你单位出具《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若你单位不认为刘瑞学是工伤的,请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因通过直接和邮寄方式均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苏州市桐泾北路11号领取《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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