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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有关问答( 工伤认定及待遇 )

时间: 2020-01-31 10:58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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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人员感染了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可以认定工伤?

答:根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二、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在多久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

答:符合《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规定范围的人员,用人单位应当自被诊断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上述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用人单位因政府采取疫情防控紧急措施等原因不能及时前往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的,怎么办?

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的要求,苏州市人社局将为我市疫情预防和救治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工伤保险绿色便捷服务,用人单位可以在工伤认定规定时效内先通过电话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再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现将苏州市和各市(县)、区工伤认定服务电话向社会公布。疫情期间,我们将24小时为奋战在一线的英雄服务!

苏州市(含姑苏区):13776101722

高新区:18626113706

吴中区:15051502749

相城区:13915589864

吴江区:13862538269

工业园区:13915777313

昆山市:18662254269

张家港:13921966678

常熟市:13616237835

太仓市:15906225203

上述措施适用于政府采取疫情防控紧急措施期间。政府采取疫情防控紧急措施解除后,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办理。

四、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后果是什么?

   答: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后,用人单位未在30日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的医疗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

五、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哪些材料?

答: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

或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书

六、提交申请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多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答: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后3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七、被认定工伤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认定为工伤后享受以下待遇:

(一)医疗待遇

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以最新版为准)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保障上述人员在感染及治疗期间的工伤医疗待遇。同时,上述人员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伤残待遇

上述人员病情治愈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存在伤残等级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享受相关伤残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三)工亡待遇

上述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八、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工伤待遇由谁支付?

答: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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