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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事指南
来源: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0-11-17 13:40   访问量:

一、事项简述

符合就业困难认定条件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至户籍所在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大龄、残疾、低保家庭、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四类非本市户籍劳动者至常住地所在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或登陆苏州人社微信公众号申请办理认定。

二、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事项

三、实施主体

苏州市劳动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四、实施依据

1.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

2.市政府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第三条第(八)点

五、服务对象

个人

五、服务范围

实行属地管理,个人户籍地(常住地)所在社区。

六、办件类型

承诺件

七、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办结。

八、办理条件

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本地户籍登记失业人员,有一下情形之一的: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指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待遇、处于失业状态且未在企业长期就业、非法人等有经营性收入的人员。2.女40周岁、男50周岁以上的: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处于失业状态且未在企业长期就业、非法人等有经营性收入的人员。3.特困职工家庭的:指持有有效期内《特困职工救助证》、处于失业状态且未在企业长期就业、非法人等有经营性收入的人员。4.残疾的:指持有《残疾证》、有就业意愿和劳动能力、处于失业状态,且未在企业长期就业、非法人等有经营性收入的人员。5.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家庭的:“城镇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未在企业长期就业、非法人等有经营性收入的家庭;“农村零转移家庭”是指农村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均未实现转移就业,且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待遇的家庭。6.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是指失业登记一年以上、处于失业状态,且未在企业长期就业、非法人等有经营性收入的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或其它各类补贴人员须在停止享受社保补贴后登记失业满一年后才能申请认定)。7.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具有被征地农民身份、处于失业状态,且未在企业长期就业、非法人等有经营性收入的人员。8.优抚对象家庭的:是指经户籍地民政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处于失业状态,且未在企业长期就业、非法人等有经营性收入的人员。9.军队退役的:是指持有部队退役证件、处于失业状态,且未在企业长期就业、非法人等有经营性收入的人员。10.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提供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身份资料。11.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批准的随军人员,处于失业状态,且未在企业长期就业、非法人等有经营性收入的人员。12.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家庭人员: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城市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待遇且有劳动能力的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同一户口内),处于失业状态,且未在企业长期就业、非法人等有经营性收入的人员。其中,符合大龄、残疾、低保家庭或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外地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也可在常住地申请认定。

九、申请材料

1.特困职工救助证

2.残疾证

3.被征地农民身份有效证明

4.《优抚对象家庭人员认定书》

5.部队《退伍证》或《转业证》

6.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身份有效证明

7.随军家属身份证明材料

8.《苏州市本地户籍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受理单》

9.《苏州市外地户籍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受理单》

十一、办理机构及地点:

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站。

十二、工作时间

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三、办理途径

现场办理、线上办理(“苏州人社”微信公众号)

十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十五、咨询查询途径

0512-69820415、0512-69820416、12333

十六、监督投诉渠道

12333

十七、办理结果及结果反馈形式

通过(确认)通知形式: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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