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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折现无效,解除合同经济补偿不能少

时间: 2018-01-15 09:00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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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小张是一名外地农民工,于2014年8月入职某餐饮公司,从事后厨工作。双方订立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和1份《社保补偿协议》,其中约定:因本人原因,小张不要求公司为其缴纳社保,公司将每月社保费用折现为500元支付给小张,小张自行承担放弃缴纳社保的相关法律后果等。
    两年后,小张以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保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缴纳工作期间的社保。
 公司认为,小张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现在却反过来要单位为其缴纳社保,且还要经济补偿金,其行为违背了诚信原则,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
分析:其实,按照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都负有依法缴纳社保的义务。
 这里小张和公司签订的《社保补偿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是无效的。
 看上去,小张每月获得了更多的工资,公司也可以少承担一些社保费用,似乎两者都有利,但却存在小张在生病、生育、年老等情况下,无法获得相应社会保障的巨大风险,从而最终损害个人、用人单位乃至社会利益。
 所以,虽然小张有违“诚信”原则,但由于《社保补偿协议》本身不具有法律效力,且用人单位有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公司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事实成立,小张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合同时,公司还是要支付给他经济补偿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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