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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违纪员工劳动合同务必事先通知工会

时间: 2015-04-07 09:00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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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曾某于2008年进入A公司担任客户经理,从事电子商贸推广及服务工作。双方一直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于2011年订立了一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2年9月,该公司查知曾某在其经办的一份电子商务合同中以PS手段改动客户印章以通过公司审核。曾某在随后的约谈中承认出于冲业绩的考虑,不得以如此为之,并表示该份合同已经作废,并未造成公司的商誉及经济上的损失;且已将该行为与客户沟通,并获得客户的谅解。该公司认为曾某身为资深客户经理,明知公司对于擅自涂改合同的行为一向采取“零容忍”的处置方式却故意触犯,已严重单位规章制度,决定立即解除与曾某的劳动合同。曾某收到解除决定不服,认为公司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未曾通知工会,实属违法解除,向公司申辩无果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
【处理结果】仲裁委裁决A公司支付曾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
【案件评析】在实务中,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案件屡见不鲜,起因无外乎三类:认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不成立、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不成立或者适用错误以及解除劳动合同未经法定程序。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前两点并无分歧——申请人曾某与被申请人A公司对于违纪事实的表述一致,曾某的辩解也是以“情”为主,强调自己系初犯,并且对公司忠诚服务多年,公司却未给予一次改过的机会显得苛刻;A公司的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订且已告知员工知晓,解除决定适用规章及法律条文也无不妥,且已直接送达给曾某本人,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司的解除决定未经法定程序,即公司未曾将解除决定告知工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本案中,A公司表示公司已经听取了曾某的辩解,并且在作出决定前召集人事部门、曾某所在业务部门进行会商,即便未曾通知工会,所作出的决定也不可谓不慎重。笔者认为用人单位成立工会的目的,一方面监督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另一方面促使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A公司既然成立了工会组织,就应让工会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特别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分歧严重,无法采用协商解除或劝服劳动者自己辞职的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绕过工会组织自行其是,很容易走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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