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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经协商不得随意变更业务提成比例

时间: 2014-11-06 09:00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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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褚某于2008年底进入I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工资结构是基本工资加业务提成。2011年底褚某与I公司签订了最新一期劳动合同,并签订了业务提成条例一份,详细规定了业务提成比例,并于条例最后载明“本规定最终解释权为本公司,如有变动,本公司另行通知”。2012年6月、9月、12月,I公司连续三次以公司内部张贴告示的形式对原来的提成比例进行调整,涉及褚某的提成比例有不同程度的降低。2013年2月,褚某向公司提交了离职申请书,并在离职原因陈述一栏中注明薪酬不能及时发放、公司制度不稳定,经常更改并不与利益相关人协商。因补偿达不成一致,褚某提出劳动仲裁,请求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并补足拖欠的业务提成款。
【仲裁结果】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褚某与I公司的业务提成条例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视为劳动合同的一部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进行变更。虽然条例最后明确“本规定最终解释权为本公司,如有变动,本公司另行通知”,但该条款违反了订立劳动合同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排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应当视为无效。据此,I公司下调褚某的业务提成比例属于用人单位擅自变更合同条款,褚某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对于褚某提出经济补偿金并补足拖欠的业务提成款的要求,仲裁委予以支持。
【评 析】
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法定必备条款,业务提成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用人单位需要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才能变更业务提成比例。若用人单位擅自降低提成比例,会严重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劳动者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规定,提出异议或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对此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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