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的数量有何规定?
时间:
2021-01-04 14:54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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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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