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落实苏州市调整人才落户相关政策的操作细则》第三条第五款,“对申请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核不予通过:按《通知》第三条申请,受理申请时前6个月社会保险费存在未到账、补缴、非连续缴费、非申请单位缴费的。”
故按大专学历申请的,提交申请时前6个月,需在申报单位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此6个月社保缴费期间,不得出现未到账、补缴、非连续缴费、非申请单位缴费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