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之前入职的职工,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涉及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该如何计算?
时间:
2019-12-02 09:51
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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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第九十七条三款: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故2008年前后的经济补偿年限是分段计算的,2008年之前的工作年限根据原《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7号)文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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