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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是按职工应发工资还是实发工资作为基数计算差额?
来源: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19-09-02 09:00   访问量:

 1.根据《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15]2号)规定: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与产假工资不重复享受。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2.据根《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依法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不包括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动保护、职工福利和职工教育费用。
    3.综上所述,生育津贴应按照职工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计算差额。生育津贴计算差额是否以应发工资作为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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